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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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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4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4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注:市级办理分三个部门,宗教一处负责天主教、基督教,宗教二处负责佛教、道教,宗教三处负责伊斯兰教)
办公地址: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0-11层或者各区、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乘车路线: 732路、716路、5路、676路、800路到
联系电话: 宗教一、二、三处83979318、83979315、83979340
监督电话: 83979321
相关网址: www.bjethnic.gov.cn
备注: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一、申请与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
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
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其中:
1、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
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
本岗位负责人: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
岗位职责与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形式审)
2、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做出受理、不受理、告知申请人更正、补正的书面凭证。
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审查
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
岗位职责与权限:
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五、上报
本岗位责任人: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
岗位职责与权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3条的规定上报国家宗教局。
注:
1、市宗教事务局各有关业务处室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及时限。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宗局。
4、国宗局作出许可决定。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