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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申报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4号)

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第2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商务委外贸运行处
办公地址: 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100010)
乘车路线: 101、109、112、420、810、846路东四路口东下车;110、24、674路朝内小街下车
联系电话: (010)85163132
相关网址: http://www.bjmbc.gov.cn
备注: 商务局用户手册
相关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

受理:
程  序: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商务部统一格式) (点击下载)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货物进口合同
  6.根据有关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需要时另通知)
  7.授权书(委托授权签署文件和代办手续的,应当出具相应法定授权委托手续)
  以上未注明复印件的均应提交正本。
  附:填表须知 
  1.网上填报申请表,(登录http://eservice.beijing.gov.cn网站,企业先注册登录,选择北京市商务局界面,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本申请表第 4、5、8、10、12、13、26项可不填,其余各项均需申领许可证单位填写;
  2.填写好的许可证申请表保存提交,及时查看反馈信息,待网上有了“告知通知”后,打印出申请表,需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一般在“第一项”处盖章,到市商务委外贸运行处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3.申请表格中的主要项目说明如下:
  第1项“申请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经办人”按企业实际信息填写,“代码”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2项“进口商”为申请单位名称,“代码”为进出口企业代码(见批准证书)。
  第3项“进口用户”同第2项 。
  第6项“贸易方式”指合资企业进口或合作企业进口或外资企业进口。
  第7项“外汇来源”指自有资金或银行购汇。
  第9项“贸易国”指出口商所在地的国别(地区)名称
  第11项“原产地国(地区)”指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
  第14项“预计到港时间”指货物到达进口港口的时间
  第15项“报关口岸”填写进口货物到达我国规定开放的口岸。
  第16项“商品用途”指生产自用或生产内销用 。
  第17项“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每份许可证只准填写同一种商品名称和编码(一律按商务部颁布的统一进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填写),“商品状态”可不填。
  第18项“规格、型号”可不填。
  第19项“单位”按如下计量单位填写:台、套、辆、条、公升、公斤、平方米、米。
  第20项“数量”按规定计量单位折算,最小数量单位是0.1。最大位数为九位阿拉伯数字。
  第21项“单价(币别)”填写订货时将要采用的货币。
  第22—25项按实际情况填写。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贸运行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进行收文登记后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经上一级备案同意,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审核:
程  序: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进口的商品为本企业经营范围内自产自销所需;申请额度须在货物进口合同规定的数额之内,且应与企业生产进度相匹配。
  (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外贸运行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拟制审核文书后,连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待收到符合标准的全部文件后重新审核,拟制审核文书后,连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核,但必须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外贸运行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核文书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核文书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告知:
程  序:
  本岗位责任人:外贸运行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证书,并告知申办人。条件具备时应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未经审定通过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