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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申报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件证明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字第104号)
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
办公地址: 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办公大厅24号窗口(100010)
乘车路线: 101、109、112、420、810、846路东四路口东下车;110、24、674路朝内小街下车
联系电话: 85163021
相关网址: http://www.bjmbc.gov.cn
备注: 商务局用户手册
相关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件证明

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书(正本3份)
  2.合同、章程批复或增资批复(复印件1份)
  3.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会计报表或年审报告(复印件1份)
  6.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鼓励类企业、研发中心确认证书(可任选其中一种;复印件1份)
  8.据有关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 授权书(委托授权签署文件和代办手续的,应当出具相应法定授权委托手续)
  以上未注明复印件的均应提交正本。
  附:申请书参考格式
  标题:*** 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件证明》的申请书
  ⑴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见批准证书),合资各方名称,合同、
  章程批准机关、日期、文号,批准证书号,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验资情况。
  ⑵ 本公司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自有资金   人民币,其中储备基金   人民币,发展基金   人民币,折旧   人民币,税后利润   人民币。
  ⑶ 已批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用汇额   万美元,本次申请用汇额   万美元。
  ⑷ 本公司符合   的相关条件,特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⑸ 联系人及电话
  ⑹ 进口设备及配件清单 单位:万美元
  序号 品名 单价 数量 总价
  合计
  注:①品名请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
    ② 在数量栏中应同时注明产品单位 (如台、套、件)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进行收文登记后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经上一级备案同意,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核: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办企业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属于其中之一即可);所申请进口的设备配件等须用于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自用设备的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资金来源应是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累计用汇额度应在该自有资金总额之内。
  (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拟制审核文书后,连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 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待收到符合标准的全部文件后重新审核,拟制审核文书后,连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核,但必须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核文书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核文书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配件证明》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证书,并告知申办人。条件具备时应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未经审定通过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件证明
 
《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