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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办理依据: |
1、《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1991]第76号)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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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2层 |
| 乘车路线: |
380、60、625路六铺炕下车;地铁2号线鼓楼站下车;44大、44小、625、800内、800外、909路鼓楼桥西下车 |
| 联系电话: |
84080096 |
| 监督电话: |
84080089 |
| 相关网址: |
www.bjipo.gov.cn |
 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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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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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 1 )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 2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制事务所; ( 3 )发起人数: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 5 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 3 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 ( 4 )股东或合伙人条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具有 2 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品行良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 2 年的;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 3 年的;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 5 )必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 5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 6 )具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书; ( 7 )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四、五、六、七、八条 (三)申请方式 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直接申请、网上审批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办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 1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 2 )专利代理人登记表; ( 3 )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协议书(合伙事务所); ( 4 )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出资证明(合伙制事务所); ( 5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 6 )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 7 )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 8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1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 2 )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 3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 4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 5 )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 6 )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 7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专利管理处经办人员:形式审查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向申办人开具《受理通知书》,列明材料目录;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开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将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要求或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 1 )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 2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制事务所; ( 3 )发起人数: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 5 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 3 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 ( 4 )股东或合伙人条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具有 2 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品行良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 2 年的;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 3 年的;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 5 )必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 5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 6 )具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书; ( 7 )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 (二)审查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四、五、六、七、八条 (三)审查岗位 专利管理处经办人员及处长 (四)岗位职责 ( 1 )符合标准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定 ( 2 )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核,出具不批准通知书,将不批准设立的理由、申办人的权利及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五)审查时限: 3 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主管副局长: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表》上签署审定意见,交专利管理处办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听取审核人员说明后,提出处理意见,交专利管理处办理。 (三)结论及送达 主管副局长审定,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审定意见为同意的,经办人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表》上盖章后,一份退申办人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另一份存档。 审定意见为不同意的,终结审核,出具《不批准通知书》,将不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申办材料退还给申办人。 (四)送达时限 1 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内容变更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处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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